学生奖惩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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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  上传者:admin  日期:10-12-16  | 
 
 
 一、奖励 
 
学生模范遵守中、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、学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,应给予奖励。 
 
(一)奖励等级 
 
1、口头表扬及通报表扬; 
 
2、授予奖状、奖品; 
 
3、记入学籍、学校档案。 
 
(二)奖励范围 
 
1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表现突出者; 
 
2、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; 
 
3、参加公益劳动表现突出者; 
 
4、拾金不昧者; 
 
5、热心为集体、同学服务者; 
 
6、代表学校参加市、区级各项比赛者; 
 
7、被评为市(区、校)荣誉称号者; 
 
8、学习成绩优良者。 
 
  
 
二、惩罚 
 
    学生严重违反中、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、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,应给予处分。 
 
(一)惩罚等级 
 
1、口头警告、通报批评; 
 
2、警告、严重警告; 
 
3、记过、记大过; 
 
(二)惩罚范围 
 
第一条:以下情况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 
 
1.仪表不整,烫发、染发、男生留长发,女生化妆、涂指甲油,佩戴饰品,穿拖鞋或脱鞋赤脚者,上课戴帽子、手套(特殊情况除外); 
 
2.随地吐痰、攀折花木、践踏草坪、乱扔果皮纸屑,见来宾和老师不礼貌待人; 
 
3.就餐时,不守秩序或大声说话,浪费粮食或将乱倒剩饭、剩菜; 
 
4.在校园内骑自行车; 
 
5.在教学楼内喧哗或有其他不文明举止者; 
 
6.在校内边走边吃零食或未经允许将零食带到学校; 
 
7.说话不文明,不尊敬老师、同学; 
 
8.上课铃响,仍在教室外或未安静就座者;上课时不专心听讲,看小说或做小动作以及随便说话,影响课堂纪律者; 
 
9.不按教师规定要求按时完成作业或抄袭同学的作业; 
 
10.未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,无故迟到或早退; 
 
11.旷课一节或不遵守病事假制度一次; 
 
12.带扑克、小灵通、手机、随身听及其他电子玩具进入班级; 
 
13.不爱惜校服、校徽、国旗等有标志性意义的物件; 
 
14.其它违纪行为。 
 
第二条:以下情况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
 
1.重犯第一条各款,经指出、教育仍不悔改且态度恶劣者; 
 
2.升旗仪式或集会时,不合时宜的说笑或破坏现场气氛和秩序; 
 
3.考试作弊;帮助、配合他人作弊或认定有作弊嫌疑者,不论其行为实施与否,一律视为作弊处理; 
 
4.打架但未造成伤害;侮辱同学人格; 
 
5.故意损坏公共财物,污损墙壁; 
 
6.进入法律、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场所; 
 
7.违反社会公德、败坏学校声誉; 
 
8.一学期旷课、逃课数次; 
 
9.有吸烟、酗酒、赌博行为; 
 
10.带危险品或动物进校。 
 
第三条:以下情况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
 
1.重犯第二条各款; 
 
2.对教师不尊重、不礼貌,态度蛮横,拒绝接受教育或辱骂师长; 
 
3.一学期旷课、逃课累计20节以上; 
 
4.打架造成他人伤害;携带管制刀具; 
 
5.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;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;偷窃公私财物; 
 
6.教唆他人违法乱纪; 
 
7.阅看不健康书刊、音像资料等物品; 
 
8.学军、学工、学农期间严重违反校纪、校规。 
 
(三)有以下情况者,从严、从重处分 
 
1.不能正确认识违纪行为,不听从老师教育且态度恶劣; 
 
2.败坏、玷污学校声誉; 
 
3.假报、假冒他人姓名、班级或掩盖事实; 
 
4.数项违纪行为并存;已有处分在身,尚未撤消; 
 
5.有违纪行为的事实,为逃避处分而托人说情。  
 
  
 
上海师范大学康城实验学校 
 
2007年9月修订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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